第一章 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制度
第一条 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严格的培训考察,是发展党员的重要环节。基层党组织要切实做好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训教育考察工作,以保证新党员质量。
第二条 确定入党积极分子,要先由各党小组在表现好的申请入党的人员中酝酿提名,支委会根据提名,在进一步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讨论确定。对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党支部应向全体党员公布,并填写《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报上级党委备案。
第三条 党组织要切实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
1.党支部要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言传身教、帮助他们克服缺点,提高政治素质,并及时向党组织反映他们的思想和工作情况。
2.要采取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活动等方法,对他们进行培养和教育。
3.党支部每半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肯定成绩,指出问题,提出希望和要求。并将考察情况填入《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簿》。考察情况要向党总支汇报。党总支每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4.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后,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的基础上,经支部会讨论同意,可列为发展对象。同时,将表现比较差的调出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入党积极分子不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不能列为发展对象。
第二章 发展对象入党前短期培训制度
第四条 对发展对象入党前进行短期培训,是发展党员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必须抓紧抓好,以确保新党员的质量。
第五条 对发展对象的短期培训,由党总支统一组织,原则上一年一次。因客观原因不能集中进行培训的,党组织应安排他们学习指定的文件,并搞好辅导。
第六条 对发展对象的培训时间一般为5至7天(或不少于40个学时)。主要学习《中国共产党员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等文件。中央组织部编写的入党教材,可作为学习的辅助材料。
没有经过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党员。
第三章 发展党员公示制度
第七条 为进一步规范党员发展工作程序,提高透明度,保证发展质量,根据《党章》和上级党委文件精神,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八条 实行党员发展公示制度,必须遵循《党章》和《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确立的原则,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机构、慎重发展,真正将优秀分子选拔到党员队伍中来,为加快公路发展,推进两个文明建设提供有力的组织保证。
第九条 公示的范围:总公司各支部发展党员原则上在本单位范围内向全体干部职工公示,公示时间为10天。
第十条 公示的内容:主要是发展党员和需转正的预备党员的基本情况、政治现实表现、培养考察情况及其有关内容。
第十一条 公示的程序:
1.向全体干部职工公示。发展对象在召开支部大会通过接收其为预备党员表决前,将发展对象的有关情况,以书面材料,通过政务公开栏或召开职工大会等形式,向本单位全体职工公开;预备党员在支部大会审查表决预备党员转正事宜之前,将其转正申请、预备期思想表现和培养考察情况,以书面形式,在政务公开栏或职工大会上公开。
2.设立征求意见联系电话和征求意见箱,受理群众投诉。干部职工对发展对象或预备党员转正如有异议或有其他意见,可以书面、电话及其他方式向所在支部或公司党总支反映。
3.党支部和公司党总支收到意见后,进行综合分析,视不同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形成处理意见及时向干部职工反馈。
公示期间反映良好,无异议的,可按程序报批;如有异议,经调查核实后没有问题的,可在认真负责地做好解释工作的前提下,按程序发展报批;如群众意见比较集中,反映一般或较差,经查确有问题的,应暂缓办理发展或转正手续。
4.公示后,党支部要将公示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分别填写有关公示情况入档表格,党总支盖章后存档。
第四章 发展党员政审制度
第十二条 入党积极分子被确定为发展对象后,党支部要对其进行政治审查。这对于保证党员质量、纯洁党员队伍十分必要。
第十三条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第十四条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资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以及必要的外调或函调。
第十五条 政治审查要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每年初,在上报当年发展计划的《发展对象综合报告》时一并上报市局党办。
第十六条 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五章 发展党员计划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发展党员要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
第十八条 每年年初,党支部应将当年发展计划的发展对象名单、《发展对象综合报告》等报总公司党总支,总公司党总支审核后再上报上级党委。
第十九条 上级党委根据基层党支部提报的计划、发展对象培养考察和培养情况,以及党员、职工队伍构成情况批复发展计划,并下发《入党志愿书》,党支部按程序发展党员。
未报批发展党员计划的,不能发展党员。
第六章 党总支组织员与发展对象谈话制度
第二十条 为了确保新党员质量,发展对象在支部党员大会讨论通过其入党后,党总支审批前,党总支委派组织委员与其谈话。
第二十一条 组织委员在谈话前,应认真审阅发展对象的有关材料,包括《入党志愿书》、《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簿》、《发展党员综合报告》及综合政审材料等,检查入党手续是否完备,材料是否齐全。同时,向党组织负责同志以及其他党内外群众了解发展对象的政治品质和工作表现。根据审阅材料和调查了解的情况,确定谈话内容。
第二十二条 组织委员与发展对象谈话,应着重考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和对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知识的掌握程度,看其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同时,对其进行必要的教育,提出希望和要求。
第二十三条 组织委员与发展对象谈话后,应就是否发展其入党,认真负责地向党总支提出意见和建议,或同意发展,或建议暂不予发展, 并将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有关栏内,签名盖章。
第七章 新党员审批制度
第二十四条 党总支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必须在三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五条 党总支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表决决定。参加会议的总支委员必须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表决时同意的人数超过应到委员的半数,方为通过。若在一次会议上同时审批两人以上入党,应逐一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六条 党总支审批预备党员,主要审议申请人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申请人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可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总支审批的意见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
第二十七条 党总支批准预备党员后,应及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也要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第八章 预备党员培养考察转正制度
第二十八条 党支部应及时将党委会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小组。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对他们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二十九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党总支或党支部组织进行,党总支派人参加由党支部举行的宣誓仪式。
第三十条 党支部每季度对预备党员进行一次考察。建立《预备党员教育培养考察薄》,预备党员每个季度写一份书面思想情况汇报,党小组进行评议,由党小组长填写实绩记录,报送党支部。党支部考察后填写考察意见,作为党支部、党总支研究预备党员能否转正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按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有问题需要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预备党员的资格。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党总支及上级党委批准。
第三十二条 预备党员转正手续是: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支委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党总支及上级党委审批。
第三十三条 党总支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在三个月内讨论审批。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要与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第三十四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应将其《入党志愿书》、入党和转正申请书、政审材料、教育考察材料等,交人力资源部门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第九章 发展党员工作检查监督制度
第三十五条 为了切实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确保新党员质量,党组织要逐级建立检查报告制度,定期对发展党员工作进行检查。
第三十六条 总公司党总支一般每半年一次,对下属单位发展党员工作进行检查。
第三十七条 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是否贯彻了“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把质量放在第一位。
2.是否在坚持标准的前提下,突出了发展党员的重点。
3.是否认真执行了发展党员的制度和程序,手续是否完备。
第三十八条 检查方式:
1.听取基层党支部负责同志关于发展党员工作的情况汇报。
2.召开党员和群众代表座谈会,听取对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和对新党员的反映。
3.与新党员谈话,了解其对党的基本知识的掌握程度。
4.抽查《预备党员教育培养考察薄》记实考察情况。
第三十九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支部要认真落实改正措施,并将整改情况及时向党总支报告。对在发展党员中无视制度规定,不坚持党员标准,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严重的要给以党纪处分。
第十章 发展党员工作程序
第四十条 确定入党积极分子
1.申请人向党小组递交入党申请书。
2.党小组向党支部推荐入党积极分子。
3.党支部对申请人要经常进行培养教育和帮助。
4.在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召开支委会,讨论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名单并上报党总支及上级党委。
第四十一条 培养考察
1.由上级党委对入党积极分子名单进行审查,同意后,建立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档案。
2.党支部、党小组、培养人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经常性的教育、培养、考察,并落实具体措施。培养人定期向党小组或党支部汇报情况,党支部定期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簿》。
3.党小组向党支部推荐发展对象。
4.党支部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并负责搞好政审工作。
5.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后,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讨论同意,可列为发展对象。
6.党支部在每年初上报发展计划的同时,向党总支报告发展对象情况。具体上报材料《发展对象综合报告》和"综合政审材料"。
《发展对象综合报告》内容包括:培养考察的时间、党内外群众意见、考察综合意见,支委会讨论意见等。
7.党总支审查,对符合发展条件的,下发《入党志愿书》。
8.党总支对各支部发展对象统一组织短期集中培训。时间一般为五至七天(或不少于四十个学时)。因客观原因不能集中培训的,党组织应安排他们学习指定的文件并搞好辅导;没有经过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第四十二条 履行手续
1.申请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党支部应向其解释《入党志愿书》中的各项内容。入党介绍人一般为申请人的培养人,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或由党组织指定。《入党志愿书》填好后交支部审阅。
2.召开接受预备党员的支部党员大会。党员大会的程序:
第一项:申请人读《入党志愿书》,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行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第二项:入党介绍人分别介绍情况;
第三项:党小组发表意见;
第四项:支委会向大会报告对申请人审议的情况;
第五项:与会党员进行讨论、发言;
第六项:原则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受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如讨论两人以上入党,则应逐一讨论表决;
第七项:宣读支部大会决议;
第八项:申请人表态。
3.根据党员大会决议,如同意接受申请人入党,支委会将决议填入《入党志愿书》,支部书记签名盖章后,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审材料、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材料,报总公司党总支审核,再由总支报上级党委审批。
4.组织委员或党总支指派专人与发展对象谈话。着重了解发展对象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党的基本知识掌握情况和现实表现。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谈话人应将谈话的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总支汇报。
5.党总支审批。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党总支必须在三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而未能及时审批、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应退回支部复议,重新填写《入党志愿书》。
6.将党总支审批的意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对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应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总支书记签名,并加盖党总支印章。
7.党总支审批预备党员后,应及时通知基层党支部,由支部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党支部负责与新接收的预备党员谈话,介绍支部情况,提出要求;编入党小组参加活动。对未批准入党的,也要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8.举行入党宣誓。党总支或党支部组织新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入党宣誓。
入党宣誓仪式的程序一般是:宣布开会;唱《国际歌》;党组织负责人致开会词;宣布参加宣誓的新党员名单;宣誓人宣誓:面向党旗,举右手握拳,领誓人逐句领读誓词,宣誓人齐声跟读,最后各宣誓人报自己名字;党组织负责同志讲话;预备党员表决心。还可请老党员讲话等。
对党支部组织的入党宣誓仪式,党总支应派人参加。
第四十三条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1.党支部、党小组和介绍人对预备党员继续教育培养和考察。预备党员每季度向党组织汇报一次思想情况;党小组每季度为预备党员填写一次实绩记录,支部进行一次考察;
2.预备党员到期提出转正申请。转正申请应以书面形式;
3.党小组讨论并提出可否转正意见;
4.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5.支委会审查并提出意见;
6.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讨论、表决预备党员能否转正问题,会议程序:
第一项:预备党员宣读自己的转正申请;
第二项:入党介绍人、党小组和支委会介绍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表现情况和能否转正的意见;
第三项:大会讨论;
第四项:党员表决,作出决议。
7.支委会将党员大会决议填写《入党志愿书》,支部书记签名盖章后,报上级党委审批;
8.党总支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在三个月内讨论审批。将审批意见填写《入党志愿书》,党总支书记签名,加盖党总支印章。审批后的材料应及时归档。对延长预备期的党员,应注明延长预备期的期限;
9.党总支将审批意见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与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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